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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违章处理工作规则
——图书馆关于对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借阅超期、丢失、撕毁、污损、偷窃的处罚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使广大读者爱书、护书,搞好馆藏建设,提高书刊、资料的完好率,阻止撕损、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制定下列各类违纪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书刊资料借阅超期处罚细则

1、凡读者借阅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需处以超期罚款。

2、读者借阅书刊超期以天为单位计算,超期一天,罚款0.1元。

二、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细则

1、将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丢失,须用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赔偿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赔偿新书刊、资料需交书刊加工费1元。

2、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需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单行本书刊、资料,按原书价3倍赔偿,每册书低于30元的,按30元赔偿;

(2)线装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3)孤本及珍贵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4)外文原版图书资料按原价5倍赔偿;

(5)对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除收回剩余卷册外,应按原价的3倍赔偿;

(6)期刊丢失一本,按全年价的2倍赔偿。期刊合订本按合订价(包括邮费)装订费总价的3倍赔偿;

(7)报纸丢失一张按全年价赔偿,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全年价和装订费总和的3倍赔偿。

三、撕、损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的处罚细则

1、对严重污损、勾画、撕毁并影响流通和阅览的书刊、报纸及资料,按丢失书刊、报纸等的规定处理。

2、对轻度污损、折迭、勾画、撕页、剪裁书刊、报纸等,视情节予以罚款。一般图书为原书价的1---2倍;期刊为单本原定价的1---2倍;报纸为月价的1----2倍;撕页、裁剪则根据不同情况按“丢失书刊、报纸、资料的处罚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款执行处罚。

四、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和其它资料的处罚

1、认定偷窃书刊的行为,以经过一楼防盗仪报警声响起为准。

2、凡对于偷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一律按定价的4倍罚款,停止其借阅期三个月,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报告给读者所在部门。

3、对屡教不改者,或连续被抓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4、凡拒绝赔偿和罚款处理者,除停止其借阅外,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奖金中扣除,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

5、图书馆工作人员按规定收缴罚款,从读者帐户中扣除,严禁收取现金。如借阅处收取现金,被罚者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图书馆领导举报,经查证属实者,奖励50元,奖金由违规工作人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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