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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际互借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新疆财经大学图书馆做为“CALI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服务中心”成员馆,成立了馆际互借服务处(现设在信息技术部)。

服务介绍:

  • 对于我馆未收藏的图书,而其他馆收藏有的图书,读者可以通过馆际互借借阅。
  • 为本校教师、研究生向本市其他图书馆(签有馆际互借协议的图书馆,如新疆大学图书馆、新疆农业大学图书馆、新疆医科大学图书馆、石河子大学图书馆、新疆师范大学图书馆、伊犁师范学院、新疆艺术学院等)借书。
  • 为本校教师向乌市以外的相关图书馆或文献提供机构(如国内外其他图书馆)借书服务。

馆际互借证:

  • 为本校教师、研究生提供本市相关图书馆的馆际互借证,允许读者凭本人证件到本馆馆际互借处换取馆际互借证并持该证到本市其他图书馆借书。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 雯
  • 电  话:0991-7843194
  • 地  址:图书馆一楼(信息咨询部)
  • Email :zw@xjife.edu.cn

 

附1:联合目录检索  (参见图书馆主页 -> 书目查询 -> 联合目录

附2:《CALI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服务中心成员馆 图书馆互借规则》

  1. 本中心成员馆图书馆馆际互借业务由本中心统一协调、安排。
  2. 馆际互借读者须持有本中心统一办理的《馆际互借专用借阅证》,方能进入所需馆借阅图书。
  3. 馆际互借读者每次可借图书 5 册,借期一个月,不得续借。逾期者将按有关规定收取每天 0.50 元的图书资料超期占用费。
  4. 持《馆际互借借阅证》的读者必须遵守图书所在馆的有关借阅规定。
  5. 各成员馆对馆际互借业务要认真重视,做出相应安排,对于持《馆际互借借阅证》的读者要热情接待。
  6. 各成员馆对于《馆际互借借阅证》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放给本馆读者使用时,要登记造册,谨防丢失。
  7. 各成员馆对馆际互借流通的图书册数,要按月统计上报,省中心将按时统计业务量。
  8. 本中心馆际互借业务,先在 11 所本科院校图书馆试行,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其它成员馆。
CALI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服务中心
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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